泛型(generics)
- 撰寫程式時,往往有一種情況是,我們無法再編譯期間確定程式碼的撰寫方式,也因此衍生出許多技巧,來克服這個問題,比方說利用動態記憶體配置,來解決無法在編譯期間確定使用者輸入資料量的問題,或者利用晚期鏈結(late binding)的技巧,使得呼叫的方法可以依照執行期間的狀況而決定。
- 泛型是物件導向的三個特性之一的多型(polymorphism)的一種技巧,多型的本意是「一種介面,多種使用方法」,然而在Java中多型通常指處理未知的資料型態,對不同的型別都給予相同的操作方式,也就是一種函式(function),多種方法,或者一種指令,多種方法。
- 而在Java中,泛型則是針對特定指定型別產生對應型態的程式碼以處理不同型別,泛型將型別抽象化、參數化,型別參數化意味著我們可以更彈性的決定類別、介面與方法的資料型別,將主要的核心演算法與邏輯獨立出來,不再牽制於資料型別的限制,比方說,堆疊結構需要Pop()、Push()等方法,但堆入的元素型別可能是String、double、float...等,與其為每個型別都撰寫一種堆疊類別來處理來實現多型,不如用另外一種方式:泛型。泛型可以讓類別的型別參數化,也就是說我們可以定義完堆疊後,再告訴編譯器我們的堆疊會使用甚麼樣的資料型別。如此一來同樣達成了「一種介面,多種方法」的技巧,省下的重複撰寫的成本。
- 在Java中,多型是針對函式的,而泛型是針對參數的。
- 泛型可以讓你流暢的建立、型別安全,與可重複使用的程式碼。
簡單的範例
泛型的型別取決於型別引數
- 一個版本的泛型型別參考與另一個版本的泛型型別參考,在型別上市不相容的,例如上述的程式中:
iOb=strOb; //錯誤
泛型如何提升型別安全
- 或許你會發現,只要指定Object作為資料型別,再加上適當的轉型即可實現泛型機制,但泛型可以自動地保護型別安全,在撰寫程式中,你不需要輸入型別轉型的程式碼,也不須手動檢查程式中的型別轉換是否正確。
- 舉例以Object來取代泛型
- 此程式相較於泛型有兩個缺點
-
- 一、你必須明確使用強制轉型取得儲存在物件的資料
- 二、許多型別不符的錯誤都是在執行時期才發現,使用Object建立泛型機制無法確保型別安全,泛型將執行期間的錯誤變成編譯期間的錯誤,這使得我們比較容易避免潛在問題
抹除
- 泛型新增至Java的主要限制在於必須與舊版本相容,任何語言語法的變更,或是JVM的修改,都必須避免破壞到舊的程式碼,Java透過抹除(erasure)方式以符合這個限制,藉以實作泛型
- 當編輯你的Java原始碼後,所有的泛型型別資訊會被抹除:Java會以限制條件的型別(如果沒有明確指定限制條件,則預設是Object)取代型別參數,然後再以適當的轉型動作(由型別引數決定),以確保能與型別引述指定的型別相容。編譯器會堅持型別一定要相容。
- 泛型這種處理方式代表在執行時期型別參數是不存在的,他們只存在於原始碼。執行時期所有的泛型型別只以原始型別的形式存在
- 舉例來說,以下兩段程式編譯的結果會是相同的:
-
- Gen<Integer>iOb=new Gen<Integer>(99);
int x=iOb.getob(); - Gen iOb=new Gen(99);
in tx=(Integer)iOb.getob();
- Gen<Integer>iOb=new Gen<Integer>(99);
橋梁方法
- 有時候,子類別中的覆寫方法,其型別抹除的動作部會發生在父類別中的相同方法上,此時編譯器需要新增一個橋梁方法(bridge method)至類別中,以便處理這樣的情形
- 橋梁方法只發生在位元碼的層級,我們看不到,也無法使用此方法
意義不明的錯誤
- 新增泛型同時也產生了新型的錯誤:意義不明(ambiguity)的錯誤。
- 抹除動作導致的問題是,當朗各表面上是不同的泛型宣告,進行抹除後卻解析成相同的型別,此時就會產生意義不明的錯誤並導致衝突:
- 此範例的其中一個錯誤提示是:
-
- Method set(V) has the same erasure set(Object) as another method in type MyGenClass<T,V>
- 大意是說:在MyGenClass<T,V>類別中,set(V)方法在抹除(erasure)後,會成為set(Object),而使得它與另一個方法(此指set(T)相同,導致意義不明的錯誤(類別中不能有兩個相同的方法)
- 解決的方法可以將類別定義改成class MyGenClass<T,V extends String>{//...
-
- 不過要注意的是當你使用這樣的敘述:
MyGenClass<String,String> x = new MyGenClass<String,String>(); - 同樣會產生意義不明的錯誤
- 不過要注意的是當你使用這樣的敘述:
- 意義不明的錯誤通常代表你的設計概念上有錯誤,要留意處理方式
泛型的限制
- 泛型只運用在物件上:當宣告一個泛型類別的實體時,傳入的型別參數必須是類別型別,你不能使用基本型別,像是int或char:
Gen<int> strOb=new Gen<int>(53); //錯誤,不能使用基本型別 - 型別參數不能實體化:
錯誤提示為:Cannot instantiate the type T
無法將型別T實體化,在執行時期T會被其他型別取代(型別參數會被抹除),而編譯時期T也只是佔位符號而已,編譯器無法知道該建立哪種型別的物件 - 靜態成員的限制:
錯誤提示為依序為:
Cannot make a static reference to the non-static type T
Cannot make a static reference to the non-static type T
ob cannot be resolved to a variable
ob cannot be resolved to a variable
意思是說非靜態型別的T是無法產生靜態成員參考的
而沒辦法產生參考的ob也不能被解析成變數提供程式其他地方存取
雖然你不可以使用有型別參數的static成員,但是可以宣告static泛型方法 - 泛型陣列的限制
錯誤提示為:
Cannot create a generic array of T
Cannot create a generic array of GenericsArray<Integer>
一、宣告型別T的陣列是合法的,但無法實體化泛型陣列,原因是編譯器並沒辦法知道實際上要建立陣列的物件型別為何,你可以用參考指派的方式(第9行)來將物件指派給泛型陣列,因為傳入Gen的陣列是已知型別的,T會與建立陣列時的型別相同。
二、指定泛型型別的陣列是不被允許的(第14行),因為他們可能破壞型別安全,然而,如果你使用萬用字元,就可以建立泛型型別的陣列參考(第15行),者種方式比使用原始型別的陣列要來得好,因為至少它會執行一些型別檢查 - 泛型例外的限制
泛型的類別不能繼承Throwable。這意味著你不能建立泛型的例外類別。
延伸探討
- 本文希望解釋泛型的核心價值,其餘的探討讀者若有興趣可以參考其他書籍或文章,以下延伸的主題僅做簡單的摘要,往後有必要可能在做章節補充,一般包括
- 使用兩個型別參數的泛型類別:class class-name <T,V>{//...
- 泛型類別的一般形
- class class-name <type-param-list>{//...
- class class-name<type-arg-list> var-name=new class-name<type-arg-list>(cons-arg-list);
- 受限的型別:<T extends superclass>
- 萬用字元引數與受限的萬用字元引數
- 上限(extend)
- 下限(super):<? super subclass>,下限條件的類別(subclass)不包含在限制條件內
- 泛型方法:<type-param-list> return-type method-name((param-list){//...
- 泛型建構式
- 泛型介面:
- 定義:interface interface-name<type-param-list>{//...
- 實作:class class-name<type-param-list> implements interface-name<type-arg-list>{//...
- 原始型別與舊的程式碼:泛型是新的功能,因此Java需要一些轉變的方式將舊的、泛型之前的程式碼轉換過來。
- 泛型類別階層體系
- 繼承泛型父類別
- 執行時期犯行階層內的型別比較
- 轉型:(Gen<Integer>)iOb
- 覆寫泛型類別中的方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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